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乙○○被告甲○○
鴻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號11樓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係基於票據關係及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甲○○、鴻倡企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被告甲○○、丙○○連帶給付235,000元及其利息,嗣撤回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之請求,致其訴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將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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