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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