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7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