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
司之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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