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
司之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