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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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7022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立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立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4頁背面,104年度執聲字第3940號卷第4至9、12至13、15至17頁)。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是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104年度執聲字第3940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得抗告。
附表:受刑人林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12.18.│104.01.31.│103.1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52號│3969號│71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9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104年6月8日│104年7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9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9日│104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3928號(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12.08.│103.09.24.、103.10.24.│103.11.07.││││、103.10.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212號│7555、7952號│7555、79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8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022號(編號5至6合併定應│││15761號│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