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醫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泉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
73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高泉源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高泉源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高牙醫診所」之負責人兼執業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高牙醫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中央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醫療業務。高泉源明知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據實填載病歷,不得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高牙醫診所」內,利用如附表所示之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病患) 劉柔均 等21人至該診所就診而提供健保IC卡,而取得該等被保險人健保IC卡之機會,製作不實之就醫紀錄,並將劉柔均等21人之不實就醫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上,復利用電腦製作不實之中央健保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電磁紀錄,再透過電腦連線申報方式,按月將如附表所示之虛報醫療費用(點數),傳輸至中央健保局申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使中央健保局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共計詐得健保醫療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7,68
0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央健保局對於醫療給付費用審查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及就醫大眾之權益。嗣經中央健保局發覺異常申報醫療費用情事,而派員實地訪查後,查悉上情。中央健保局得知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高泉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醫易卷第2頁),核與證人劉柔均、 顏裕惠張秋美王純正吳振樹陳世傑朱定國陳梅菊張美理周麗蘭王英財楊寶雲吳素雲周銘枝蘇水來王嘉駿陳志瑋蔡閔紜嚴耀剛賴萬財吳彥輝 等21人於中央健保局訪查(見偵卷第70、71、75至77、82至84、87、88、91至94、96至99、101、102、105至108、111至114、116至
119、121至124頁、126至128、131至133、135至13
8、140至142、144、145、149至151、153、154、
157至160、162、163、166、167、170至177)時陳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高牙醫診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金額表、高牙醫診所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基本資料表、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結果、醫事人員查詢作業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牙科患者實地訪查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訪查(問)紀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高牙醫診所病歷、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5月10日健保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高牙醫診所(0000000000)違規事證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9月4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高牙醫診所100年1月至102年2月之申報點數及核發金額明細、醫療費用付款通知書各1份(見偵卷第6至59、63至69、72、73、78至81、85、86、89、90、95、100、103、104、109、110、115、120、125、129、130、134、139、143、146至148、152、15
6、161、164、165、168、169、179至186、205至
266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高泉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持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再依卷附「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觀其列載:「類別、『費用年月』、就醫日期、科別、...總日份、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之格式,足見健保給付費用係採按月申報之方式於審核後給付(亦即被告診所於次月彙整前月當月份之醫療服務費用向健保局申報,健保局於審核後給付),則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3至5各編號之月份內密集所為之登載不實之日期及虛偽登載不實病歷,並持向中央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而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行,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均各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之犯行,各均同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以高牙醫診所名義,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健保局申請核付,而按月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各月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而論以5次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執業醫師,竟罔顧醫療人員之倫理道德,製作不實病歷、日期,虛報登載不實健保資料,詐領國家醫療資源、影響守法公民享受健保資源之權利,破壞長久建立維持之健保制度,且被告前已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自我警惕,復貪圖一己之利,心態實不足取,原不宜輕縱,然本案查獲被告詐得之金額尚非甚鉅,虛報詐領健保費時間僅5月,對健保財政損害程度尚輕,兼衡其犯罪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雖有前述受緩起訴處分之紀錄,但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揭科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督促被告深自警惕,勿再重蹈覆轍,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本院認應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方為適當,乃併予宣告之;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被告高泉源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被告所犯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向健保局申報不實醫療費用一覽表┌─┬───┬───────┬─────────┬───┬────────┐│編│全民健│虛報日期│虛報項目│詐領健│主文││號│保被保│││保點數││││險人│││││├─┼───┼───────┼─────────┼───┼────────┤│1│劉柔均│101年6月19日│虛報牙位37雙面 樹植 │800│高泉源圖為自己不│││││充填││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朱定國│101年9月6日│虛報牙位24、25雙面│1,600│高泉源圖為自己不│││││樹植充填││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王英財│101年10月5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高泉源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101年10月6日│虛報牙位36雙面樹植│800│使人將本人之物交│││││充填││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王嘉駿│101年10月8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寶雲│101年10月15日│虛報牙位35、36、45│2,400││││││雙面樹植充填││││├───┼───────┼─────────┼───┤│││蔡閔紜│101年10月15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450││││││與局部牙結石清除差│││││││價││││├───┼───────┼─────────┼───┤│││楊寶雲│101年10月17日│虛報牙位46雙面樹植│800││││││充填││││├───┼───────┼─────────┼───┤│││張美理│101年10月20日│虛報牙位31、41雙面│1,200││││││樹植充填││││├───┼───────┼─────────┼───┤│││吳素雲│101年10月23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陳志瑋│101年10月27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4│陳世傑│101年11月2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高泉源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101年11月5日│虛報牙位16雙面樹植│800│使人將本人之物交│││││充填││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周麗蘭│101年11月3日│虛報牙位33單面樹植│45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充填││算壹日。││├───┼───────┼─────────┼───┤│││劉柔均│101年11月7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朱定國│101年11月12日│虛報牙位34、35單面│1,200││││││樹植充填││││├───┼───────┼─────────┼───┤│││蘇水來│101年11月12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周銘枝│101年11月17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賴萬財│101年11月20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450││││││與局部牙結石清除差│││││││價││││├───┼───────┼─────────┼───┤│││顏裕惠│101年11月21日│虛報牙位14、15單面│1,200││││││樹植充填││││├───┼───────┼─────────┼───┤│││王純正│101年11月26日│虛報牙位44、45雙面│1,600││││││樹植充填│││││├───────┼─────────┼───┤││││101年11月27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101年11月28日│虛報牙位34雙面樹植│800││││││充填││││├───┼───────┼─────────┼───┤│││顏裕惠│101年11月28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5│陳梅菊│101年12月7日│虛報牙位31、32單面│900│高泉源圖為自己不│││││樹植充填││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嚴耀剛│101年12月13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吳彥輝│101年12月15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梅菊│101年12月17日│虛報牙位26單面樹植│600││││││充填││││├───┼───────┼─────────┼───┤│││張秋美│101年12月21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600││││├───────┼─────────┼───┤││││101年12月22日│虛報門診診察費、牙│1,780││││││位44、45雙面樹植充│││││││填││││├───┼───────┼─────────┼───┤│││吳振樹│101年12月22日│虛報全口牙結石清除│2,050││││││與局部牙結石清除差│││││││價、牙位45、47雙面│││││││樹植充填│││├─┴───┴───────┴─────────┴───┼────────┤│合計詐領金額:27,680元(以1點1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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