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資格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嘉興宮法定代理人 余宗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見昌 間因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