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吳聖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一、二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記載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㈡、本件請求被
告給付2,400元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