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吳聖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一、二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記載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㈡、本件請求被
  告給付2,400元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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