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王裕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年12月29日以中港警刑字第10500145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裕翔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12月21日10時2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臺中港西碼頭管制站
㈢行為:冒用 陳伯決 所申請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通行證
號:TXPS000-000000),駕駛自用小客車,欲進入臺中港西
碼頭管制站,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裕翔之自白、被冒用人陳伯決之證詞。
㈡違反「臺中港區通行證請領須知」查扣證件通報單及商港區
人員定期通行證影本。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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