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 中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21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