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1,50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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