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何陳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彩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
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房
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本
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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