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00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