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