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5
月5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800068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98
年5月27日所為裁定(98年度六秩字第16號),有應更正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四點沒收銷燬之毒品「扣案
愷他命3包(毛重共1.96公克)」應更正為「扣案摻有愷他命香
菸1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四點沒收銷燬之毒品
誤載為扣案愷他命3包(毛重共1.96公克),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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