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伍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而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
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