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70號聲請人 莊玗娟 上聲請人莊玗娟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檢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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