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請人 吳雅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4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再審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定。前述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程式欠缺,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是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著有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吳雅儷(原名 王奕彤王雅儷 )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所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41號原判決繕本,且未就所敘述再審理由檢附相關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川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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