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謝○○法定代理人蔡○○被告 吳文忠 被告 曾一正 被告 李文瑞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殺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李怡蓉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