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王正雄
王財源 王麗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正雄於民國100年5月10日邀同其餘債務人王財源、王麗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6%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29,117元及至100年11月1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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