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九0號
上訴人頤綸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型 訴訟代理人 許慧君 被上訴人永奇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其水 訴訟代理人 蔡宏隆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李國增~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