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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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法定代理人 盛素月 法定代理人盛素月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八十四年度裁全明字第三一八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四年度裁全明字第三一八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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