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梁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祐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本件被告劉祐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交易明細表、報案單及起訴狀所載附件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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