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梁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祐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本件被告劉祐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交易明細表、報案單及起訴狀所載附件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