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司繼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46號聲請人丙○○
丁○○庚○○辛○○己○○○乙○○戊○○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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