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9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慧 即聯昇不銹鋼金屬工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甲○○、乙○○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