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05號原告耀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世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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