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因96年減刑及定執行刑,前述各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於民國90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85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