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3號原告 沈素琴 被告 張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訪視報告尚未調查,而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明枝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3號原告 沈素琴 被告 張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訪視報告尚未調查,而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