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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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案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6月,於民國97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84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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