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告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偉民

被告盈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3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1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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