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告 許承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傳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萬7,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告 許承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傳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萬7,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