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5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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