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5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