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訴訟代理人  李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政吉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萬9,8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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