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雅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雅君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而依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存款存摺之記載,其財產有存款新台幣(下同)2,353元與汽、機車各1部,惟該部汽車業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民國101年7月4日函表示已於99年12月20日辦理車輛失竊登記在案、目前尚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2期計12,433元等語,上開債務人之財產亦經101年7月10日、同年月26日在場之債權人同意不為處分,此有筆錄記載在卷供參,堪認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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