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0五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
一、甲○○明知「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係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發表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係乙○○創作之語文著作,非經乙○○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改作。詎甲○○竟基於以改作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二月前之不詳日時及地點,藉由網際網路搜尋到乙○○所有之上開著作,未經乙○○同意,改作成大葉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台灣IP電信產業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碩士論文(改寫部分詳如附表所示),並置於國家圖書館所設置之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站、大葉大學圖書館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或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嗣於九十五年六月間,乙○○利用網路搜尋,發現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站內有甲○○之上開論文,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未經告訴人乙○○同意而擅自將自網路上所搜尋到之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碩士論文為如附表所示之改作後,以「台灣IP電信產業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為名作為其大葉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等情,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一四七頁、本院審判筆錄第二、三頁),核與告訴人指訴相符(見偵查卷第五、六頁),並有告訴人所著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被告改作後之大葉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台灣IP電信產業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各一本、告訴人所製作之異同比較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頁、大葉大學圖書館館藏目錄等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四至一四三頁),可佐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又告訴人所著之「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運用策略聯盟之研究」經其歷時一年時間研究、撰寫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間發表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見偵查卷第五頁),自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告訴人雖自承授權國家圖書館供民眾瀏覽、下載,惟並未授權他人改作,而被告經由網路搜尋知悉告訴人上開著作後,除將告訴人著作中之有關論文題目之「ISP」置換為被告論文題目之「IP」外,其餘則作部分文字、注釋之刪減、或引用研究資料年度更換為較接近被告發表碩士論文之時間(如:表1-1引用之年度從2002/6、2003/6更改為2003/6、2004/6,資料來源之2002年8月8日、2003年8月15日更改為2003年8月8日、2004年8月15日」)、或將所引用資料作先後順序之調換(如:表2-1將順序重新排列),或作部分數據之修正外,餘均與告訴人之著作內容相同(該二論文內容之比較詳如附表所示),亦即被告上開論文在表達內容之「質」與「量」上均已達實質類似於告訴人著作之程度,而確有以改作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權無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修正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嗣最高法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再著有決議認為,前揭決議係就「刑法九十四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而刑法第二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例如: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就想像競合犯部分增加但書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則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均非法律變更,其餘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且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雖表示願以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賠償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及登報向告訴人表示歉意,或以二十萬元賠償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見本院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惟仍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未獲得共識而不能達成和解,然被告剽竊他人智慧結晶,漠視他人著作權,並藉此取得碩士學位,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即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修正前之折算標準以九百元折算一日,不得超過六月,修正後之折算標準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則不得超過一年,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現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相異章節│被告甲○○之版本│告訴人乙○○之版本│備││處及其內│││註││容││││├────┼────────────────────┼──────────┼─┤│摘要│第一段將「ISP」、「網際」、「網際網路」│「隨著……策略聯盟(││││、「網際網路內容服務供應商(ICP)」、「│strategicalliance)││││網際網路傳播媒體」等文字置換為「IPTelec│」││││om」、「電信」、「電信」、「電信網路軟體│││││系統整合供應商」、「電信整合解決產業」。│││││第二段將「ISP」、「ICP業者」、「ASP業者│││││」、「問卷調查法」置換為「IP電信」、「電│││││信網路軟體商」、「電信網路硬體商」、「深│││││度訪談法」。│││││研究結果說明部分則將「ISP」、「ICP業者」│││││、「ASP業者」置換為「IP電信」、「電信網│││││路軟體商」,及將數據更改為「86%」、「90%│││││」。│││││其餘內容均相同。│││││關鍵字部分除「策略聯盟(strategicallian│││││ce)」相同,餘不同。│││├────┼────────────────────┼──────────┼─┤│目錄│「封面內頁」、「簽名頁」、「國家書館授權│(無)││││書」、「國科會授權書」、「中文摘要」、「│││││英文摘要」、「誌謝」、「目錄」、「圖目錄│││││」、「表目錄」等目錄標題。││││├────────────────────┼──────────┤│││第一章第二節名稱置換為「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第一章第三節名稱置換為「研究流程與架構」│「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第二章第二節名稱置換為「台灣IP電信產業之│「台灣ISP產業分析」││││定義」││││├────────────────────┼──────────┤│││第二章第二節一、名稱置換為「IP電信之定義│「ISP之定義」││││」││││├────────────────────┼──────────┤│││第三章第二節名稱置換為「深度訪問法」│第三章第二節名稱為「│││││一、問卷調查法。二、│││││深度訪談法。」│││├────────────────────┼──────────┤│││第四章之名稱,除將乙○○版本「ISP產業」│││││均置換為「IP電信產業」外,其餘均相同。││││├────────────────────┼──────────┤│││第五章之名稱,除將乙○○版本「ISP產業」│││││均置換為「IP電信產業」外,其餘均相同。││││├────────────────────┼──────────┤│││(無)│參考文獻「附錄一」、│││││「附錄二」││├────┼────────────────────┼──────────┼─┤│圖目錄│圖1-1名稱置換為「本研究流程圖」│「研究流程」││││││││├────────────────────┼──────────┤│││圖2-1名稱置換為「IP電信服務內容」│「ISP服務內容」│││├────────────────────┼──────────┤│││(無)│「圖2-2台灣DSL業者│││││用戶市場佔有率」、「│││││圖4-1ISP、ICP、ASP│││││關係圖」││├────┼────────────────────┼──────────┤││表目錄│(無)│表2-4至表2-7、表4-1│││││至表4-3│││├────────────────────┼──────────┤│││表4-1至表4-8中,除將乙○○版本「ISP」均│表4-4至表4-11││││置換為「IP電信」、表4-2將「ICP」置換為「│││││ISP」外,其餘均相同。│││├─┬──┼────────────────────┼──────────┤││第│前言│(無)│(第一頁第一至四行)│││一│││「網路上的企業戰爭…│││章│││…——網路消費者法則││││││( 楊幼蘭 譯,2001)」││││├────────────────────┼──────────┤││││第一頁第一至六行中,除將乙○○版本「臺灣│(第一頁第五至九行)│││││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置換為「臺灣電信產業利用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Protocol,IP)技術的││││││公司」、第四至六行中,將乙○○版本「ISP││││││業者」置換為「IP業者」、「問卷調查法及深││││││度訪談法」置換為「深度訪談法」外,其餘均││││││相同。││││├──┼────────────────────┼──────────┤│││第一│第一頁第八行至第二頁第一行中,除第一頁第│(第一頁第十一行至第││││節│八至十四行「根據工研院……也將指日可待。│二頁第四行)│││││」與乙○○版本「網路世界……以驚人速度成││││││長著。」不同、另將乙○○版本(第一頁第十││││││六行至第二頁第四行)「至2003年1月全球連││││││線主機數已達1.7億,較去年同期成長了16%││││││……普及率達39%,且持續成長(見表1-1)││││││。」置換為「至2004年1月全球連網主機數已││││││達3.7億,較前年同期成長20%……普及率達4││││││9%,且仍持續成長(見表1-1)。」外,其餘││││││均相同。│││││├────────────────────┼──────────┤││││第二頁第二至五行中,除將乙○○版本「因此│(第二頁第五至七行)│││││,有學者‥」置換為「因此,電信與網路結合││││││為勢在必行之趨勢,有學者…」、「(丙○○││││││,2002)」置換為「(丁○○、丙○○,2002││││││)」外,其餘均相同。│││││├────────────────────┼──────────┤││││表1-1:│表1-1(第二頁)│││││1.引用之年次,除將乙○○版本「2002/6、││││││2003/6」置換為「2003/6、2004/6」外,其││││││餘均相同。││││││2.資料來源,除將乙○○版本「2002年8月8日││││││、2003年8月15日」置換為「2003年8月8日││││││、2004年8月15日」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1.2.3.(第二頁)││││├────────────────────┼──────────┤││││第二頁倒數第三行至第三頁第六行中,除第三│(第三頁第一至九行)│││││頁第一行較乙○○版本缺少「奇異(GE)前總││││││裁000000000曾言:」、第三行將乙○○版本││││││「戊○○,2001;己○○,2002;庚○○,││││││2002)」置換為「戊○○,2001;己○○,││││││2002:」、第六行將乙○○版本「(辛○○、││││││壬○○、癸○○,1993;子○○)」置換為「││││││(癸○○,1993)」外,其餘均相同。│││││├────────────────────┼──────────┤││││第三頁第七至十四行中,除將乙○○版本(│(第三頁第十至十九行│││││第三頁第十二至十六行)「而臺灣知名企業宏│)│││││碁……(引自丑○○,1997)。」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第三頁第十五行至第四頁第四行中,除將乙0│(第三頁第二十行至第│││││0版本「網際網路商城成為企業…」置換為「│四頁第三行)│││││網際網路與電信技術結合成為企業…」、「如││││││連網接取服務、電子商務、線上有線資訊」置││││││換為「企業VPN、VOIP(VoiceOverIP;不同││││││於傳統的電信線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語音,││││││進行通話)、CTI」、「(寅○○,2001)」││││││置換為「(卯○○,2004)」、「網路業者」││││││置換為「電信網路業者」、「網際網路產業」││││││置換為「電信IP產業」外,其餘均相同。│││││├────────────────────┼──────────┤││││第四頁第五至十八行中,除將乙○○版本「網│(第四頁第四至十六行│││││際網路服務產業」置換為「網際網路協定之電│)│││││信產業」、「臺灣ISP產業」置換為「臺灣IP││││││電信業者」外,其餘均相同。│││││├────────────────────┼──────────┤││││第四頁第十九行至第五頁第十七行中,除將乙│(第四頁第十七行至第│││││00版本「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五頁)│││││」、「台灣ISP產業」均置換為「臺灣IP電信││││││產業」、「辰○(1997)」置換為「巳○○(││││││2003)」、「午○○(2000)」置換為「申0││││││0(2002)」、「未○○(1998)」置換為「││││││申○○(2002)」、「戊○○(2001)、己0││││││0(2002)、酉○○(2002)、庚○○(2002││││││)」置換為「庚○○(2002)」、「戌○○(││││││2002)、亥○○(2003)」置換為「亥○○(││││││2003)」,另缺少乙○○版本第四頁第二十至││││││二二行「此外,英普達……2002年4月5日),││││││」外,其餘均相同。││││├──┼────────────────────┼──────────┤│││第二│全文即第五頁第十八行至第六頁第十八行中,│(第六頁)││││節│除將乙○○版本「台灣ISP產業」均置換為「││││││臺灣IP電信產業」、「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問卷調查」均置換為「深度││││││訪談」、「研究問題與方法」置換為「研究目││││││的」、「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置換為「深度││││││訪談」外,其餘均相同。││││├──┼────────────────────┼──────────┤│││第三│全文即第六頁第二十行至第七頁中,除將乙0│(第七頁第一行至第八││││節│0版本「台灣ISP產業」均置換為「臺灣IP電│頁)│││││信產業」、「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ISP」置換為「IP電信」、並刪除乙││││││00版本第七頁第二至三行「以問卷調查……││││││與動機」、第十四至十六行「將針對臺灣……││││││與動機等」外,其餘均相同。│││││├────────────────┬───┴──────────┤││││圖1-1│圖1-1(第二頁)│││││擬定研究計畫←→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問題│││││文獻探討│↓│││││↓│文獻探討│││││建立研究架構│策略聯盟、臺灣ISP產業分析│││││↓│↓│││││研究產業定義│研究方法│││││↓│↙↘│││││深度訪談法│問卷調查法深度訪談法│││││↓│↘↙│││││資料分析│問卷整理與資料分析│││││↓│↓│││││結論與建議│研究結論與研究建議│││││↓││││││完成研究論文││││├──┼────────────────┴───┬──────────┤│││第四│全文即第九至十頁中,除將乙○○版本「ISP│(第九至十頁)││││節│」均置換為「IP」、(第九頁第九至十行)「││││││本論文……,而」刪除、(第十二至十三行)││││││「(經濟部技術處……天○○,1999)」置換││││││為「(經濟部技術處,2001)」、(第十八至││││││十九行)「(經濟部技術處,2001;午○○,││││││2000)」置換為「(經濟部技術處,2001)」││││││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4.(第九頁)││├─┼──┼────────────────────┼──────────┼─┤│第│前言│第十一頁第一至五行中,除將乙○○版本「台│(第十一頁第一至四行│││二││灣ISP產業」均置換為「臺灣IP電信產業」、│)│││章││「ISP」置換為「IP電信」外,其餘均相同。││││├──┼────────────────────┼──────────┤│││第一│全文即第十一頁第七行至第三十四頁第十二行│(第十一頁第五行至第││││節│中,除將乙○○版本「(地○○、宇○○,│三十二頁)│││││1992)」均置換為「(宇○○,1992)」、「││││││宙○○、玄○○(1991)」均置換為「玄○○││││││(1991)」、「(黃○○,1996a;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置換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臺灣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置換為「臺灣電信產業利用網際網││││││路協定(IP)技術之公司」、「台灣ISP產業││││││」均置換為「臺灣IP電信產業」、「A○○,││││││1999;A○○、B○○、C○○,2000)」置││││││換為「(B○○、C○○,2000)」、「A0││││││1、D○○(1992)」置換為「D○○(1992││││││)」、「E○○、F○○、G○○,2000;A││││││02,2001;H○○,2001)」置換為「(H││││││00,2001)」、「E○○、F○○、G○○││││││(2000)」均置換為「G○○(2000)」、「││││││(黃○○,1991;E○○、F○○、G○○,││││││2000;G○○,2001)」置換為「G○○(││││││2000)」、「Kelly等人(2002)」置換為「││││││I○○(1998)」外,另第三二頁第二至三行││││││「亞太電信……大於二。」與乙○○版本第三││││││十頁第三行「臺灣積體……大於二。」不同,││││││又將乙○○版本第三十頁第六行「Hitt等人」││││││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5.6.(第十八頁)││││├────────────────────┼──────────┤││││表2-1中,除較乙○○版本缺少「Killing」、│表2-1(第十三至十四│││││「Porter&Fuller」、「黃○○」、「A0│頁)│││││3」、「J○○」等學者之定義內容、並將順││││││序重新排列外,其餘均相同。│││││├────────────────────┼──────────┤││││表2-2中,除將乙○○版本「Porter&Fuller│表2-2(第二二至二三│││││1986聯盟方向1.X聯盟2.Y聯盟」置換│頁)│││││為「Porter&Fuller1986聯盟方向1.X││││││聯盟2.水平整合」外,其餘均相同。│││││├────────────────────┼──────────┤││││表2-3與乙○○版本完全相同│表2-3(第二四頁)││││├────────────────────┼──────────┤││││(無)│註釋7.(第三十頁)│││├──┼────────────────────┼──────────┤│││第二│全文即第三四頁第十三行至第四四頁中,除將│(第三三至四四頁)││││節│乙○○版本「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ISP」均置換為「IP」或「IP電信」││││││、「K○○(1996)」置換為「申○○(2002││││││)」、「狹義之……線上服務。」置換為「狹││││││義之IP電信……之橋樑」、「連線服務」置換││││││為「通信服務」、「通行網路世界」置換為「││││││電話設備通行全世界」、「上網連線服務」置││││││換為「上網連線通信服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置換為「網際網路通訊服務」、「2002││││││年」置換為「2003年」、「(L○○,2003a││││││;L○○,2003b)」置換為「(M○○,200││││││3)」、「2002年及2001年」置換為「2003年││││││及2002年」、「2001年81%,下降至2002年71││││││%(見表2-6)」置換為「2002年81%,下降││││││至2002年71%」、「L○○,(2003a)」置││││││換為「M○○(2003)」、「2002年」置換為││││││「2003年」、(第三六頁三至四行)「此外,││││││……大幅成長,」刪除、「2001年」置換為「││││││2002年」、「2002年」置換為「2003年」、「││││││L○○,(2003a)」置換為「M○○(2003││││││)」、「2003年」置換為「2004年」、「2002││││││年」置換為「2003年」、「2001年」置換為「││││││2002年」、「2002年」置換為「2003年」、「││││││臺灣ISP產業」均置換為「臺灣IP電信業者」││││││、「寬頻市場」置換為「電信網路市場」、「││││││2002年」置換為「2003年」、「74%」置換為││││││「84%」、「2002年」置換為「2003年」、「││││││2003年」置換為「2004年」、(第三九頁第一││││││至五行)「而目前……電路外」置換為「而新││││││固網業者尚無法涵蓋全區」、「英普達產品事││││││業處(2000)」置換為「 舜遠 科技產品企劃處││││││(2002)」、「N○○(2003年8月12日)」││││││置換為「申○○(2003)」、「資訊策進會(││││││2001年9月28日)」置換為「巳○○(2004)││││││」、「經濟部技術處(2002)」置換為「經濟││││││部技術處(2003)」、「(O○○,2003年9││││││月1日)」置換為「(O○○,2003)」、「││││││(O○○、N○○,2003年6月19日)」置換││││││為「(N○○,2003)」、「2002年網際網路││││││」置換為「2003年網際網路」、「111億」置││││││換為「190億」、「71%」置換為「81%」、││││││「76%」置換為「86%」、「2001年」置換為││││││「2002年」、「58%」置換為「68%」、「││││││2001年30億成長至2002年之50億」置換為「││││││2002年40億成長至2003年之60億」、「英普達││││││ISnet」置換為「新力So-Net」、「2001年下││││││半年」置換為「2002年下半年」、「(資策會││││││,2001年10月23日;經濟部技術處,2001)」││││││置換為「(經濟部技術處,2001)」、「加值││││││服務」置換為「客製化加值服務」、「(英普││││││達提供,2000;P○○,2001)」置換為「(││││││舜遠科技提供,2002)」、「(L○○,││││││2003a;午○○,2001B)」置換為「(Q○○││││││,2001b)」、(第四四頁第五至二三行)「││││││此外,IBMTivoli…‥中國時報,2003年9月││││││24日)」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8.9.10.11.12.13.││││││(第三三至三五、三九││││││、四一頁)││││├────────────────────┼──────────┤││││(無)│(第三四、三六至三七││││││頁)││││││表2-4、2-5、2-6、2-7││││├────────────────────┼──────────┤││││圖2-1與乙○○版本完全相同│圖2-1(第三五頁)││├─┼──┼────────────────────┼──────────┼─┤│第│前言│第四五頁第一至四行中,除將乙○○版本「臺│(第四五頁第一至四行│││三││灣ISP業者」置換為「臺灣IP電信業者」、「│)│││章││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置換為「深度訪談」、││││││「問卷調查法及深度訪談法」置換為「深度訪││││││談法」外,其餘均相同。││││├──┼────────────────────┼──────────┤│││第一│第四五頁第五至十三行中,除將乙○○版本「│(第四五頁第五行至第││││節│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第四│四七頁)│││││五頁第七行至第四六頁第十一行)「有些業者││││││雖取得……名單請見【附錄一】。」及(第四││││││六頁第十四行至第四七頁第九行)「於頻寬部││││││分……香港第一線DYXNet。」刪除、「頻寬、││││││營業額等指標」置換為「營業額指標」、(第││││││四七頁第十至十一行)「綜合上述資料……9││││││家(見表3-1)。」置換為「衡量各IP電信…││││││…就有9家(見表3-1)。」外,其餘均相同。│││││├────────────────────┼──────────┤││││第四六頁第一行至第四七頁中,除將乙○○版│(第四八至五一頁)│││││本(第四八頁第一行至第五十頁第三行)「針││││││對不同研究問題……均未獲得業者回覆」刪除││││││、「ISP」均置換為「IP電信」、「於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14.15.16.17.18.││││││(第四五至四六、五十││││││頁)││││├────────────────────┼──────────┤││││表3-1中,除將乙○○版本「中華電信HiNet」│(第四七頁)│││││、「英普達ISnet」、「神坊資訊Symphox」、│表3-1│││││「香港第一線DYXNet」等公司資料刪除,並新││││││增「舜遠科技TeleSynergy」、「新世紀資通││││││Sparq」、「呈祺資訊Citron」、「偉橋電腦││││││WellTech」等公司資料外,其餘均相同。│││││├────────────────────┼──────────┤││││表3-2中除將乙○○版本「中華電信HiNet」、│(第五二頁)│││││「臺灣電訊TTN」、「馮凱電信MKY」、「神坊│表3-2│││││資訊Symphox」等公司資料刪除,並新增「新││││││世紀資通Sparq」、「偉橋電腦WellTech」、││││││「舜遠科技TeleSynergy」、「呈祺資訊Citro││││││n」等公司資料外,其餘均相同。│││├─┼──┼────────────────────┼──────────┼─┤│第│前言│全文即第四九頁第一至十三行中,除將乙○○│(第五三頁第一至十三│││四││版本「問卷調查與」刪除、「ISP產業」置換│行)│││章││為「IP電信業者」或「IP電信產業」、「ISP││││││」置換為「IP電信」,及第四九頁第十一至十││││││三行「本論文之深度……電信業者。」與乙0││││││0版本(第五三頁第九至十三頁)「本論文雖││││││成功回收……等五家ISP業者。」不同外,其││││││餘均相同。││││├──┼────────────────────┼──────────┤│││第一│全文即第四九頁第十五行至第五一頁第十五行│(第五三頁第十五行至││││節│中,除將乙○○版本「ISP產業」均置換為「I│第五五頁第十七行)│││││P電信產業」、「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億元」置換為「千萬元」、「百億││││││、十億元」置換為「十億、億元」、「中華電││││││信HiNet、亞太線上APOL與臺灣電訊TTN等」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亞太線上APOL等」││││││、「ISP」均置換為「IP電信」、「MSO等」置││││││換為「電信設備等」、「2002年臺灣ISP產業││││││市場規模達156億元,較2001年151億成長3.1││││││%。」置換為「2003年臺灣IP電信產業市場規││││││模達223億元,較2002年189億成長3.3%。」││││││、「國營公司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0││││││0」置換為「新世紀資通電信技術顧問R○○││││││」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19.(第五四頁)│││├──┼────────────────────┼──────────┤│││第二│全文即第五一頁第十七行至第五六頁第十行中│(第五五頁第十八行至││││節│,除將乙○○版本「ISP產業」均置換為「IP│第六一頁第三行)│││││電信產業」、(第五六頁第三至四行)「回收││││││……因而,」刪除,再將「92%」置換為「90││││││%」、「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置換為「舜遠科技巳○○」、「神坊資訊Symp││││││hox行銷公關T○○」置換為「呈祺資訊Citro││││││nNetwork經理U○○」、「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由表4-1之樣本資││││││料顯示,61.8%之ISP業者策略聯盟伙伴家數││││││不超過10家,29.4%之ISP業者表示策略聯盟││││││伙伴家數介於11-20家之間。而ISP業者策略聯││││││盟伙伴家數達50家以上之業者有2家,佔5.9%││││││,分別為中華電信HiNet與亞太線上APOL,此││││││二者亦為臺灣第一大及第二大ISP業者。」置││││││換為「由調查資料顯示,60.2%之IP電信業者││││││策略聯盟伙伴家數不超過10家,39.8%之IP電││││││信業者表示策略聯盟伙伴家數介於11-20家之││││││間。而IP電信業者策略聯盟伙伴家數達40家以││││││上之業者有2家,佔4.8%,分別為中華電信││││││HiNet與亞太線上APOL,此二者亦為臺灣第一││││││大及第二大ISP業者。」、(第五七頁第六行││││││)「由表4-2之樣本資料顯示,」刪除、「馮││││││凱電信MKY業務處協理W○○」置換為「舜遠││││││科技TeleSynergy產品企業處產品經理巳○○││││││」、「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與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與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由表4-3之樣││││││本資料顯示」置換為「由表4-1之樣本資料顯││││││示」、「4-4之樣本資料」置換為「樣本資料││││││」、「ISP」均置換為「IP電信」、「據表4-5││││││之樣本資料」置換為「據表4-2之樣本資料」││││││、「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第六十頁倒數第一行)「整理如圖4-1」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第三│全文即第五六頁第十一行至第六七頁第三行中│(第六一頁第四行至第││││節│,除將乙○○版本「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七十頁第十三行)│││││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見表4-6)。由表4-6││││││之樣本」置換為「(見表4-3)。由表4-3之樣││││││本」、「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MSO」置換為「SI」、「由表4-7之樣本」││││││均置換為「由表4-4之樣本」、「MSO」置換為││││││「SI業者」、「(見表4-7)」置換為「(見││││││表4-4)」、「ISP產業」置換為「IS電信產業││││││」、(第六五頁第十九頁)「由表4-8之樣本││││││資料」置換為「由表4-5之樣本資料」、(第││││││六六頁第二行)「由表4-8之樣本資料」置換││││││為「由表4-6之樣本資料」、「由上表4-9可知││││││」置換為「由上表4-6可知」、「Takacand││││││Singh(1992)、Freidheim(1996)」置換為││││││「Freidheim(1996)」、「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目前中華電信HiNet」││││││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以臺灣電訊TTN││││││為例」置換為「以偉橋電腦WellTech為例」││││││、「馮凱電信MKY業務處協理W○○」置換為││││││「舜遠科技TeleSynergy產品企業處產品經理││││││巳○○」、「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00」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00」、「神坊資訊Symphox行銷公關T○○││││││」置換為「呈祺資訊CitronNetwork經理U0││││││0」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20.21.││││││(第五七至五八頁)││││├────────────────────┼──────────┤││││(無)│表4-1、表4-2、表4-3││││││(第五七至五九頁)││││├────────────────────┼──────────┤││││表4-1與乙○○版本表4-4完全相同。│表4-4(第五九頁)││││├────────────────────┼──────────┤││││表4-2與乙○○版本表4-5完全相同。│表4-5(第六十頁)││││├────────────────────┼──────────┤││││(無)│圖4-1(第六一頁)││││├────────────────────┼──────────┤││││表4-3中,除較乙○○版本缺少「有效樣本數│表4-6(第六二頁)│││││:34」外,其餘均相同。│││││├────────────────────┼──────────┤││││表4-5與乙○○版本表4-8完全相同。│表4-8(第六七頁)││││├────────────────────┼──────────┤││││表4-6與乙○○版本表4-9完全相同。│表4-9(第六八頁)│││├──┼────────────────────┼──────────┤│││第四│全文即第六七頁第四行至第七二頁中,除將乙│(第七十頁第十五行至││││節│○○版本「ISP產業」均置換為「IP電信產業│第七五頁第十五行)│││││」、「問卷調查資料與深度訪談」置換為「深││││││度訪談」、「據表4-10之樣本資料」置換為「││││││據表4-8之樣本資料」、「ISP業者」置換為「││││││IP電信業者」、「(見表4-10)」置換為「(││││││見表4-7)」、「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00」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00」、「中華電信」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0││││││0」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0││││││0」、「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00」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0││││││0」、「臺灣電訊TTN」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第七二頁第十八至十九頁)「問││││││卷調查……提升,且」刪除、「馮凱電信MKY││││││業務處協理W○○」置換為「舜遠科技TeleSy││││││nergy產品企業處產品經理巳○○」、「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ISP」││││││均置換為「IP電信」、「據表4-11之樣本資料││││││」置換為「據表4-8之樣本資料」、「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中華電信HiN││││││et」均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神坊資││││││訊Symphox行銷公關T○○」置換為「呈祺資││││││訊CitronNetwork經理U○○」、「馮凱電信││││││MKY業務處協理W○○」置換為「舜遠科技Tel││││││eSynergy產品企業處產品經理巳○○」、「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寅││││││00(2001)」置換為「Z○○(2003)」、││││││「網際網路」均置換為「網路電信」外,其餘││││││均相同。│││││├────────────────────┼──────────┤││││表4-7與乙○○版本表4-10完全相同。│表4-10(第七一頁)││││├────────────────────┼──────────┤││││表4-8與乙○○版本表4-11完全相同。│表4-11(第七四頁)││││├────────────────────┼──────────┤││││(無)│註釋22.││││││(第七四頁)│││├──┼────────────────────┼──────────┤│││第五│全文即第七三頁第六行至第七七頁中,除將乙│(第七五頁第十六行至││││節│00版本「ISP產業」均置換為「IP電信產業│第七九頁)│││││」、「ISP業者」置換為「IP電信業者」、「I││││││SP」均置換為「IP電信」、「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中華電信HiNet」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一是現階段仍為││││││國營公司,比較缺乏競爭彈性;二是內容部分││││││,目前以Hichannel而言,比較不容易拿到好││││││的資訊。」置換為「一是現階段中華電信仍為││││││國營公司,其他民營業者比較缺乏競爭優勢;││││││二是內容部分,比較不容易拿到好的資訊。」││││││、「整個Hichannel或網路中」置換為「整個││││││網路中」、「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00」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00」、「ISP業者從2000年開始」置換為「││││││IP電信業者從2001年開始」、「馮凱電信MKY││││││業務處協理W○○」置換為「舜遠科技TeleSy││││││nergy產品企業處產品經理巳○○」、「神坊││││││資訊Symphox行銷公關T○○」置換為「呈祺││││││資訊CitronNetwork經理U○○」、(第七七││││││頁第十三至十五行)「而在論文接近……業者││││││局部接手。」刪除、「中華電信HiNet行銷處││││││處長S○○」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技術││││││顧問R○○」、「朝向加值應用發展」置換為││││││「朝向客製化加值應用發展」、「中華電信加││││││值內容」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加值內容││││││」、「亞太線上APOL網路經營部襄理V○○」││││││置換為「亞太線上APOL行銷企劃襄理M○○」││││││、「臺灣電訊TTN產品策略部專案經理X○○││││││」置換為「偉橋電腦WellTech協理Y○○」││││││、(第七八頁第十七至二一頁)「而IDC市場││││││已漸有…發展之空間。」刪除、「神坊資訊Sy││││││mphox行銷公關T○○」置換為「呈祺資訊││││││CitronNetwork經理U○○」、「例如視訊」││││││置換為「例如客服中心、視訊」、「馮凱電信││││││MKY業務處協理W○○」置換為「舜遠科技Tel││││││eSynergy產品企業處產品經理巳○○」、「寬││││││頻及加值內容服務」置換為「客製化及加值內││││││容服務」、「加值內容及應用服務」置換為「││││││加值內容及客製化應用服務」、「加值服務」││││││置換為「客製化加值服務」、(第七九頁第十││││││至十一行)「且訪談業者……商機無窮。」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無)│註釋23.(第七七頁)││├─┼──┼────────────────────┼──────────┼─┤│第│第一│全文即第七八頁至第八一頁第十五行中,除將│(第八十頁至第八三頁│││五│節│乙○○版本「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置換為「│第十二行)│││章││深度訪談」、「ISP產業」均置換為「IP電信││││││產業」、(第八十頁第二行)「回收37份有效││││││問卷」刪除、「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第八十頁第二至十行)「而本論文││││││所擬…‥相關研究之思考方向。」刪除、「92││││││%」置換為「89%」、「不超過10家」置換為││││││「不超過8家」、「中華電信HiNet」置換為「││││││新世紀資通Sparq」、「網際網路連線服務本││││││業」置換為「網路電信服務本業」、「ISP」││││││均置換為「IP電信」、「企業用戶、網咖業者││││││」置換為「企業用戶」、「滿足消費者資訊、││││││娛樂」置換為「滿足客戶服務中心、節費」、││││││「網際網路產業」置換為「網路電信產業」、││││││「MSO」置換為「SI」、「達90%以上」置換││││││為「達86%以上」、「失敗率約50%至60%不││││││相符」置換為「失敗率約40%至50%不相符」││││││、「擁有頻寬」置換為「擁有頻寬或技術」、││││││「進入網際網路」置換為「進入網路電信」、││││││(第八三頁第十至十二行)「此外,臺灣……││││││及參考。」刪除外,其餘均相同。││││├──┼────────────────────┼──────────┤│││第二│全文即第八一頁第十六行至第八三頁中,除將│(第八三頁第十三行至││││節│乙○○版本「研究問卷設計等」置換為「深入│第八五頁)│││││訪談問卷設計等」、(第八四頁第三至四行)││││││「以本論文研究對象英普達ISnet為例」刪除││││││、「相關文獻均指出其為臺灣頗具代表性之││││││ISP業者,但其於本論文研究階段接近完成時││││││宣佈結束營業,」置換為「相關文獻均指出其││││││為臺灣頗具代表性之IP電信業者英普達資訊科││││││技Infoserve宣布結束營業,」、「ISP業者」││││││均置換為「IP電信業者」、(第八四頁第七至││││││八行)「(二)本論文……偏誤之情形。」刪││││││除、「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置換為「深度訪││││││談」、「網際網路產業」均置換為「網路電信││││││產業」、「ISP產業」均置換為「IP電信產業││││││」、「網際網路」均置換為「網路電信」外,││││││其餘均相同。│││├─┴──┼────────────────────┼──────────┼─┤│參考文獻│全部共五十一個中文參考文獻及二十七個英文│(第八六至九七頁)││││參考文獻均與乙○○版本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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