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
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1月7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縣○○鄉○○路○○○巷○○號住處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小包及吸食器1組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6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96年11月7日為警查獲後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1公克,驗餘毛重0.082公克),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月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6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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