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ULSANTHI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ULSANTHIANARONG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