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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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5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
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承租房屋,積欠租金計新臺幣63,000元,屢次催討,仍未給付。故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弄○○號5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狀中之債務人住所欄亦記載行蹤不明。另本院電詢債權人有關債務人住所地時,債權人亦稱債務人已搬遷不知去向,有本院簡易庭民國96年6月7日之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債務人業已行蹤不明。是依上開民事訴訴法第509條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