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聲字第8號
抗告人 黃美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抗告人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故本院前所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自有未洽,且該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又屬不得抗告之裁定,爰依職權撤銷之如主文所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