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聲字第8號

抗告人 黃美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抗告人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故本院前所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自有未洽,且該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又屬不得抗告之裁定,爰依職權撤銷之如主文所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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