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被告 林麗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494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林麗演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1年10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號保

險契約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49元、保單號碼第102115

8949號保險契約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美金4908.81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林麗演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