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被告 林麗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494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林麗演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1年10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號保
險契約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49元、保單號碼第102115
8949號保險契約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美金4908.81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林麗演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