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 王緒添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9,6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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