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陳阿萬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複代理人 謝欣穎 被告 陳偉翔 被告鈞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