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林慧姣 被告 張會莧
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達桂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