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吳碧燕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複代理人 鍾明松 被告 邱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1小段62
6地號土地之面積5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年期公告現值268,
0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1/3=4,913,33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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