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強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3年9月,並於民國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富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以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4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42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