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吳敦義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告 邱銘輝
蔡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依原告提出訴狀上載訴之聲明,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在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上開裁判費合計為2萬3,800元(20,800+3,000=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