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榮華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榮華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色情光碟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施榮華基於販賣含猥褻影音在內之光碟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前某日,以每片約新臺幣(下同)10至11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含有男女生殖器、男女性交畫面之猥褻影音光碟片而持有,再自斯時起至同年12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以每片20元之價格,在其所經營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之情趣用品店內公然陳列以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同年12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猥褻影音光碟3片,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榮華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現場照片4張及扣案光碟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且有猥褻影音光碟3片扣案可證,足認被告確有基於營利意圖而販入及在上開時、地陳列上開猥褻光碟之情事。按刑法第235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參照)。本案被告販入及陳列之猥褻光碟,該影像內容包含性器官特徵之呈現及性交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像。又扣案之猥褻光碟封面含有女性性器官或男女性交之畫面,此有扣案猥褻光碟之封面及封底照片共6張在卷可稽,足認猥褻光碟之外層包裝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又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並未限制他人進入上開店內,足使一般不特定之顧客得以輕易見聞本件猥褻之色情光碟,足認被告並未積極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則依上開解釋意旨,被告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當無疑義。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復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先買後賣為限,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猥褻影音光碟3片後,即於上開時、地點以每片20元之價格陳列並兜售予不特定人,其販入上開猥褻影音光碟,係出於營利目的甚明,自屬販賣行為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以牟利,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扣案猥褻影音光碟數量僅有3片,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猥褻色情光碟3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卷附含有猥褻圖片之紙本資料14張,係員警自翻拍上列光碟封面、封底及內容之證據資料,非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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