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代理人 彭曉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克己 、乙○○、甲○○、 林隆洲林隆深 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本件有於裁定前處分之必要事實,及聲請人欲聲請禁止王克己、乙○○、甲○○、林隆洲、林隆深等人處分之財產明細及價值(本院如認有裁定必要,須審酌擔保金之額)。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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