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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