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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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秀真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秀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准以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陳秀真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